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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總務主任 - 總務處 | 2023-04-21 | 點閱數: 126
主旨: 為辦理 112 年第十屆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」,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 1 份,歡迎貴校依要點規定進行推薦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4 月 12 日臺教師(一)字第 1122601392 號函辦理。
二、 有關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」,業於 112 年 4 月 11 日臺教師(一)字第 1122601192A 號令修正,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 將學生社團(團隊)納為績優學校範疇,並自績優團體獎刪除之。
(二) 增訂教育部評選小組推薦績優學校之機制。
(三) 增訂決選評選小組得辦理實地訪視。
(四) 修正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優先獲獎年限;考量藝術貢獻獎與社會教育貢獻獎事蹟可能有別,刪除同年度不得同時獲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規定。
三、 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,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,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,教育部特辦理旨揭獎項,獎項類別如下:
(一) 團體獎項:
1、 績優學校獎: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(包括課程與教學、活動與啟發、行政與服務、社區推廣等面向)、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(團隊)、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、特色,具有績效之學校。
2、 績優團體獎: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、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,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。
(二) 個人獎項:
1、 教學傑出獎:就藝術教育之教學(包括創新課程設計、開發教材教案、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)、從事藝術教育研究、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。
2、 活動奉獻獎: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、藝術教育行政規劃、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,有具體貢獻者。
3、 終身成就獎: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,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。
四、 推薦方式:團體與個人之推薦,由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 ,請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函文向本府推薦,再由本府依推薦程序於 112 年 7 月 30 日前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。
五、 相關表件請至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」( 網址: http://web.arte.gov.tw/aecp/)下載使用,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。
六、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,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,電話 02-2311-0574 轉分機 120 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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